| M 7 賽會守則 2010 - 2011 | |||||||
| 宗 旨: | |||||||
| 以球會友,球隊間以輕鬆、開心、娛樂性質為主的球賽。 | |||||||
| 特 點: | |||||||
| 1 ) 不需要開會,所有運作在網上進行。 | |||||||
| 2 ) 一切以球証報告為準,不設上訴,賽會決定,即最終決定。 | |||||||
| 3 ) 超過一半球隊贊成,賽會即退回剩下月費,不用提出任何理由,立即取消某隊參賽資格,但賽會保留最終權利。 | |||||||
| 4 ) 賽會保留下屆球隊參賽權利。 | |||||||
| 獎 項: | |||||||
| 冠、亞軍各得獎盃一座〔賽會可代辦獎牌,費用自付〕。 | |||||||
| 《球隊積分相同,順序以雙方對賽成績、得失球差、得球、體育分(體育分相同,順序以紅牌、黃牌、 | |||||||
| 其他分數等計算。)、最後以附加賽作決定。》 | |||||||
| 費 用: | |||||||
| 1 ) 9 隊參賽,每隊報名費 1100 元。 | |||||||
| 2 ) 個人累積三面黃牌罰款 100 元。 | |||||||
| 二面黃牌變一面紅牌罰款 200 元。 | |||||||
| 直接紅牌出場罰款 200 元。 | |||||||
| 所有罰款用作估波胆獎品,所有球隊,均可網上估波胆。 | |||||||
| 3 ) 球隊中途退出,所繳交費用一概不獲退還。 | |||||||
| 4 ) M 7 球賽,四或五號足球均可選用,首選四號足球,一切選擇,均以當時球証為主。 | |||||||
| 5 ) 每隊最少帶 2 個合格足球到球場,遺失足球以每個 100 元計算。 | |||||||
| 球賽因遺失足球而導致腰斬,如球隊沒有帶 2 個合格足球,將會負責該場球賽所有費用, | |||||||
| 判輸 0:3 或當時賽果〔以最高為準〕,保留球賽一切資料。 | |||||||
| 註 冊:(不用製作球員証) | |||||||
| 1 ) 香港足球總會網頁內,有註冊資料的甲組、乙組、丙甲,預備組等,均不得參賽。 | |||||||
| 香港足球總會罰停賽,服刑期間的球員,也不可以註冊參賽。 | |||||||
| 2 ) 本聯賽參賽年齡,由 15 歲或以上男性參與。 | |||||||
| 3 ) 球隊最多可註冊 48 人,最後註冊日期:另行公佈 | |||||||
| 4 ) 最後註冊日期前,只要兩隊領隊同意,球員可轉會一次。 | |||||||
| 另外,被球隊取消註冊的球員,只可以重新再註冊本聯賽一次。 | |||||||
| 5 ) 網上辦理註冊手續,球賽開始前,網上已辦好註冊手續,立即可以出賽。 | |||||||
| 6 ) 不用辦理球員証,球員持身分證出賽。 | |||||||
| 7 ) 沒有出場表格,可以用手寫,沒有身分證明文件,不可以出場。 | |||||||
| 賽制: | |||||||
| 1 ) 作雙循環賽制。 | |||||||
| 2 ) 由於以娛樂為主,不設淘汰賽。 | |||||||
| 3 ) 除特別註明外,球賽依照最新國際球例進行,唔打越位。 | |||||||
| 4 ) 賽會安排一名球証執法,球賽完畢,雙方球隊負責人,在出場表格上簽署。 | |||||||
| 出場表格由球証帶走,本會根據出場表格上資料進行運作,所以,請雙方球隊負責人, | |||||||
| 查閱清楚出場表格上資料是否正確。 | |||||||
| 5 ) 球賽分上下半場,半場各三十五分鐘。 | |||||||
| 6 ) 每隊有五次換人機會,每次任換,換出可以再換入,不限換出或換入次數, | |||||||
| 上、下半場各二次,中場休息時一次,不可以累積。 | |||||||
| 7 ) 勝出得三分,賽和得一分,負得零分。 | |||||||
| 安排球賽的規則: | |||||||
| 1 ) 球賽 2010 年 4 月 8 日展開,有場地就安排賽事,沒有完成日期。 | |||||||
| 2 ) 球賽在跑馬地人造草 13 或 14 號球場進行,雙方同意,其他球場亦可,但需要賽會批准。 | |||||||
| 2 ) 球賽日期是星期一至星期五,晚上九時三十分,雙方同意,任何時間均可。 | |||||||
| 3 ) 每場球賽,球隊最少有五名球員參賽,球隊棄權該場球賽,判輸 0:3,球隊負責該場費用。 | |||||||
| 人造草場地比賽,球員要穿帶護脛(護脛是指正規護脛,是否正規,由球証判決。)及穿長襪, | |||||||
| 而草場穿著的球鞋一律禁止使用。 | |||||||
| 球員可穿著指定的人造草鞋或平底球鞋出賽,其他球鞋,由球証決定。 | |||||||
| 如在草地或彷真草上比賽,不可穿銻粒球鞋。 | |||||||
| 4 ) 主場球隊優先選擇球衣顏色,每隊必須預備最少兩套不同顏色球衣,球衣要有清楚號碼。 | |||||||
| 對賽球隊如球衣顏色相同,主隊有選擇顏色優先權。 | |||||||
| 球場內,不能有相同球衣號碼出現,包括 ”0” 號,各球員一定要穿著同顏色及同款式球衣才可作賽, | |||||||
| 責任由球証負責,球褲或球襪則盡可能相同。 | |||||||
| 5 ) 賽事資訊,以網上為準,如出錯,即與肥強聯絡。 | |||||||
| 網上已落實的賽事,除非得到雙方領隊同意,否則不能作更改。 | |||||||
| 罰 例: | |||||||
| 由於冇鑑場及錄影,一切以球証報告為準,各領隊可上網查閱球証報告。 | |||||||
| 1 ) 成立體育精神罰分制。 | |||||||
| 2 ) 球員每得一面黃牌,該球隊要扣體育精神分一分。 | |||||||
| 同一球員積存三面黃牌須自動停賽一場,罰款 100 元。 | |||||||
| 3 ) 同場積存二面黃牌而被罰紅牌出場,須自動停賽一場,扣體育精神分三分,罰款 200 元。 | |||||||
| 4 ) 球証直接出示紅牌驅逐犯規球員出場,罰款 200 元,其他罰則如下: | |||||||
| ( a ) 技術犯規:有關犯規球員罰停賽一場,扣體育精神分三分。 | |||||||
| ( b ) 嚴重犯規:有關犯規球員罰停賽一至三場,扣體育精神分三分。 | |||||||
| ( c ) 兇暴行為:有關犯規球員罰停賽二場或以上,扣體育精神分三分。 | |||||||
| ( d ) 打鬥事件:有關犯規球員罰停賽三場或以上,扣體育精神分五分。 | |||||||
| 嚴重者立即取消參賽資格,如有群毆出現,有關球員或球隊,可能被終止餘下所有球賽。 | |||||||
| 5 ) 核對球員身份時或比賽途中,發現球隊派停賽的球員出賽,該場球賽立即作廢,而對賽球隊判勝出三比零, | |||||||
| 得積分三分,犯規球隊要負責支付該場所有費用,扣體育精神分五分。 | |||||||
| 如有以上情況出現,領隊應即時通知球証,由球証要求對方領隊,提供該球員身分證, | |||||||
| 以便再次核對資料,對方領隊必需配合,否則,判該隊犯規。 | |||||||
| 如情況未能解決,可抄錄一切資料,球賽後通知賽會跟進。 | |||||||
| 由於這次事件,是在比賽途中,賽會以上述方式判決。 | |||||||
| 6 ) 球賽完成後,發現球隊派停賽的球員出賽,判對賽球隊勝出三比零,得積分三分, | |||||||
| 停賽球員剩下未罰停賽的場數〔包括該場球賽〕會加倍處罰,另犯規球隊罰款 300 元給賽會, | |||||||
| 用作估波胆獎品,而場租及球証費用不會追回,扣體育精神分五分。 | |||||||
| 7 ) 核對球員身份時或比賽途中,發現球隊派不合資格的球員〔有分球員或球員頂包〕出賽, | |||||||
| 該場球賽立即作廢,而對賽球隊判勝出三比零,得積分三分,犯規球隊要負責支付該場所有費用, | |||||||
| 扣體育精神分十分,扣積分三分。 | |||||||
| 如有以上情況出現,領隊應即時通知球証,由球証要求對方領隊,提供該球員身分證, | |||||||
| 以便再次核對資料,對方領隊必需配合,否則,判該隊犯規。 | |||||||
| 如情況未能解決,可抄錄一切資料,球賽後通知賽會跟進。 | |||||||
| 由於這次事件,是在比賽途中,賽會以上述方式判決。 | |||||||
| 8 ) 球賽完成後,發現球隊派不合資格球員出賽,判對方球隊勝出三比零,得積分三分,犯規球隊另罰 300 元 | |||||||
| 給賽會,用作估波胆獎品,而場租及球証費用不會追回,扣體育精神分十分,扣積分三分。 | |||||||
| 9 ) 超過法定比賽時間十分鐘,球隊尚未有足夠五位球員出賽,球証可判罰該球隊棄權, | |||||||
| 負零比三,而對賽球隊判勝出得三分。犯規球隊要負責支付該場所有費用。 | |||||||
| 10 ) 球隊棄權已安排球賽,負零比三,犯規球隊要負責支付該場所有費用 ,如不需支付球証費用, | |||||||
| 只需支付該場場地費用。 | |||||||
| 11 ) 一切停賽安排,球隊自律,以網上〔賽程表〕資料為準,賽會冇責任通知。 | |||||||
| 腰 斬: | |||||||
| 1 ) 賽事如發生腰斬,球証及兩隊球隊需五天內提交書面報告給肥強,最後由顧問Billy Wong 及肥強判決。 | |||||||
| 2 ) 球賽開始後,只有球証及球場負責人有權腰斬球賽,任何人士不得異議。 | |||||||
| 球賽進行中,球場因天氣封場,而導致球賽腰斬。如下半場尚未開始,擇日重賽,整場賽事會 | |||||||
| 由 0 比 0 重賽。如下半場已開始,腰斬時的賽果為最後賽果,不會重賽或補回未完成的時間。 | |||||||
| 3 ) 其他腰斬事件,由顧問 Billy Wong 及肥強判決。 | |||||||
| 天 氣: | |||||||
| 1 ) 如遇大雨或颱風,各球隊應向肥強查詢當日是否繼續開放,一切以球場的公佈為準。 | |||||||
| 2 ) 因天氣問題,球場主管容許場紙擁有者決定封場或進行比賽,在這情況下,主隊有最終的決定權。 | |||||||
| 如主隊決定不進行比賽,主隊一定要通知客隊、肥強、及球証。 | |||||||
| 3 ) 雷暴警告,可能只是局部地區性,未必會影響所有場地而封場,因此場紙擁有人應主動與球場聯絡, | |||||||
| 是否封場,以球場的公佈為準。 | |||||||
| 投 訴: | |||||||
| 1 ) 對球証判決,不設任何上訴。 | |||||||
| 2 ) 如對賽事有任何投訴,球隊可在賽後第四日起至第七日之內,在領隊通訊內留言版,書面向肥強提出。 | |||||||
| 除發生特別嚴重事故,否則第七日之後,不會受理。 | |||||||
| 上 訴: | |||||||
| 不設上訴,賽會的決定,即最終決定。 | |||||||
| 退出或被取消資格: | |||||||
| 1 ) 如有球隊或球員因一些特別嚴重事件發生,經各領隊投票,超過半數要求取消涉案球隊的會藉或該球員 | |||||||
| 的註冊,該球隊或球員會被即時取消比賽資格。 | |||||||
| 2 ) 或有球隊中途退出本會聯賽,本會的處理如下: | |||||||
| 球隊在聯賽未完成一半或以下球賽,除紅、黃牌外,一切球賽成績會被取消,包括所有入球作廢。 | |||||||
| 而已完成一半或以上球賽,未完成的球賽一律判負零比三,所有入球作廢。 | |||||||
| 簽 場: | |||||||
| 如果因為簽場問題,未能開始球賽,賽會負責場地費用,重賽。 | |||||||
| 球 証: | |||||||
| 1 ) 賽會負責安排每場一位球証執法,球証需賽前核對雙方球員身分證及出場表格。 | |||||||
| 2 ) 48小時前通知取消安排球証,不需罰款。 | |||||||
| 24小時前通知,需罰款 100 元。 | |||||||
| 24小時內通知,需罰款 200 元。 | |||||||
| 3 ) 如沒有球証到場,而令比賽不能進行,球証會需補償同等球場給賽會。 | |||||||
| 4 ) 球場封場但球証已到達球場,球証會自行負責球証的車馬費。 | |||||||
| 5 ) 如個別球証執法水準不符合本會要求,領隊可在內部留言版提出投訴,超過一半球隊贊成, | |||||||
| 才可取消該球証繼續執法本會的賽事,但本會不會只罰該球証停吹某球隊的賽事。 | |||||||
| 出場表: | |||||||
| 1 ) 球賽完畢,球証及雙方球隊負責人要在出場表格上簽名。 | |||||||
| 2 ) 球証帶走出場表格。 | |||||||
| 3 ) 球証負責網上通知肥強賽事結果,入球,紅、黃牌數目等<需要提供姓名>。 | |||||||
| 要 求: | |||||||
| 1 ) 嚴禁任何暴力事件發生。 | |||||||
| 2 ) 球賽進行中不得污言穢語,球証可直接給該名球員黃牌或紅牌。 | |||||||
| 如有球員〔問候別人老母〕,球証必需給與該球員一面黃牌;請各領隊好好約束本隊球員。 | |||||||
| 3 ) 球隊要在比賽前十五分鐘到達球場。球隊負責人在比賽前五分鐘要填好出場表給球証。 | |||||||
| 4 ) 隊長要佩帶臂章。 | |||||||
| 對本賽會守則有任何疑問,本會有最終的解譯權。 | |||||||
| 網上資料,如賽會守則沒有提及,本會有最終的解譯權。 | |||||||
| 資料放在網上,七日內沒有人提出異議,當自動通過。 | |||||||
| M7 千禧七人聯賽 | |||||||
| 2010 年 4 月 1 日 | |||||||